竞争法
从根本上竞争法包括两大部分, 一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为《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为竞争者、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而保护合法的竞争, 防止歪曲、伪造和不公平的歧视。这包括:广告权、不受欢迎的广告(垃圾邮件、转真广告)、误导性的广告、对客户或者在企业的网络的自我介绍以及类似的之处给予不正确的说明、。对于保护秘密信息、企业和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有特别殊的竞争法的保护。在一定的情况下竞争法还能够提供补充性保护,防止您的产品或者创意被抄袭、剽窃或仿造和盗版(product piracy, Plagiatsschutz)。
竞争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可能危害合法竞争的不正当行为是被禁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一项原则性的一般条款(Generalklausel)和一系列的实例构成要件列举了不允许的竞争行为,并规定了竞争对手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实施。 若有企业经营者确定有竞争者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他可以发出催告,要求立刻停止行为(不作为) ,以及消除 后果。在必要的情况下,有关对方必须也许要递交一份停止侵害并承诺受罚的声明,也就是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声明此种情况再也不会发生,若有发生则支付违约金。此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承担律师费用。临时命令(Einstweilige Verfügungen)是一个有效的武器。
而反垄断法中则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力量的形式。在德国同时有德国的和欧洲的反垄断法,两种法律彼此相当协调。德国的垄断法是规定在《反限制竞争法》(GWB) 中的,欧洲的垄断法直接制定在欧共体合同(EG-Vertrag)之中。企图或引起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协议和一致行为是受GWB的1, 2条和欧共体合同81条的卡特尔禁令禁止的。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之间的价格、数量和区域的协议是典型的限制竞争的约定。此外,由一家或数家企业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对于别的企业不合理的阻碍和无理的不平等对待也是禁止的。
在许多合同起草时都要注意反垄断法的问题。这尤其涉及到研究和开发合同以及许可合同和许多销售协议。供应关系、认购限制和公开与隐藏的价格指示需要经常重点谨慎的检查。此类的限定基本上是禁止的。但根据所谓的团体免责法令,那是基于共同体法的特别欧洲法令,有可能是允许的。不过这是需要非常谨慎和广泛的审查。对知识产权和技术专业领域特别重要的是2004年4月27日的第772/2004号法令(技术转移-GVO) 和 2000年11月29日的第 2659/2000号法令(研究和开发协定-GVO)。1999年12 月22日的第2790/1999号(垂直约定-GVO)是对每个行业的供求双方关系有着重要意义的.